著作權為私權,對於侵害,如僅涉及權利人個人法益,為尊重著作權人,著作權法§100維持告訴乃論。 但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著作權法將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佈盜版光碟的行為增列為非告訴乃論,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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