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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竊OK篇 防騙OK篇 防搶OK篇 防狼OK篇 防擄OK篇 保命OK篇 防暴OK篇 防霸凌OK篇
案例一 破窗大盜 竊走名貴包

一名女子將車子停放在濱海公路的停車場內,車中並遺留了一只名貴包包,被出沒在附近的破窗大盜發現,嫌犯開著賓士轎車且在後車廂放著釣具,佯裝成一般釣客,拿著螺絲起子打破被害人車窗,將被害女子的財物竊走。

案例解析

本案被害女子與許多民眾做法一樣,下車欣賞風景,名牌包包即放置於車內,且由於放置之位置醒目(合適標的物),本案又正好有破窗大盜在附近出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在車主不在,又無停車管理員(缺乏監控者),故竊賊將車窗打破,竊得財物。
案例二 鑿洞賊 專挑公寓頂樓住戶行竊

大台北地區出現專挑公寓頂樓住戶下手行竊的「鑿洞怪盜」,竊賊就是從屋頂爬到公寓陽台遮雨棚,再利用切割工具,將公寓頂樓遮雨棚挖出大洞後,再伺機進入屋內大肆搜刮財物行竊。受害住戶原本以為破洞是隔壁工地施工「物品掉落」所致,但卻發現採光罩上的破洞,使用器具切割痕跡非常明顯,而遮雨棚上仍依稀可見腳印。

案例解析

本案由於係針對公寓頂樓住戶下手(合適標的物),其乃因頂樓較不容易引起注意,住戶也較少往頂樓走動(缺乏監控者),而其手法是利用切割工具,將公寓頂樓雨棚挖出大洞後,再伺機進入屋內大肆搜刮財物行竊(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
案例三 檢察官宿舍遭受到闖空門,治安亮紅燈

台北地區地檢署近期接連傳出檢察官宿舍遭竊案。該地檢署宿舍十九日中午時,就有二位檢察官住處遭竊賊侵入,損失高級藝術品及嫁妝金飾、名錶逾五十萬元。 其中一名檢察官返家時,發現住處的大門竟遭到撬開,屋內則被翻箱倒櫃,衣物散落一地,清點發現結婚時的嫁妝金飾等貴重物品,及收藏的名錶等皆遭竊,當地警分局知悉檢察官宿舍遭竊,立即通知加班中的檢察官返家清點,他才發現收藏的高級銅雕等藝術品全遭竊。警方調閱宿舍門口監視器畫面,發現該集團為兩男一女,三人於前日中午時,在宿舍警衛未阻擋下,大搖大擺走入宿舍,女賊還親切的向警衛點頭。

案例解析

由於一般人多認為公家機關戒備森嚴,絕不會有不肖之徒自投羅網,太歲頭上動土,因此導致機關宿舍住家容易放鬆戒備,疏於將家中貴重物品妥善收藏(合適標的物)。而有心之士(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遂利用此一人性弱點,偽裝住戶友人,致使宿舍警衛未加注意盤查(缺乏監控者),從容行竊得手。
案例四 白天鐵窗工人 晚上扮賊闖空門

不同於一般住宅侵入竊盜是以破壞鐵窗或門鎖的方式行竊,這個以張姓鋁鐵窗工人為首的竊盜集團則是利用替客戶裝鐵窗的機會,觀察住戶經濟狀況及作息,然後以直接敲落門栓或旋開窗戶支點的方式,將整座鐵窗卸下,侵入住宅行竊。

案例解析

本案例之特殊,在於歹徒行竊方式不同於以往由外而內,經由破壞的侵入方式,而是由內而外,利用裝修門窗機會,致使鐵窗失去效果(缺乏監控者)。竊賊係於日間工作時利用機會觀察住戶家中狀況(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被竊住戶因未知鐵窗功能已喪失,於是沒有採取適當防護(合適標的物),因而蒙受損失。
案例五 另類偷竊,奪門而出

張姓與蔡姓鐵工師徒,專門尋找公寓樓下的大門下手,先卸下螺栓,再把鐵門抬起,即可快速拔下鐵門;由於全省各地鐵門失竊案頻傳,警方發現,被偷的公寓,大多是沒把鐵門關上,竊賊輕易就可以從門外拆除鐵門,因此呼籲民眾要防大門被拔,最好隨時把門關上。

案例解析

公寓大門功用是阻隔外來侵害,然而在本案例中,竊賊覬覦的目標即是公寓鐵門(合適的標的物),而熟稔鐵工技術的竊賊對於鐵門的拆卸相當迅速(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更因為公寓住戶出入時未將大門緊閉,便利竊賊下手(缺乏監控者),致使大門防護功效無法發揮。

由於竊盜犯罪之犯罪手段,方式眾多,類型不同,而犯罪學上針對「竊盜犯罪」有所謂「4D原則」:


Deny  打消念頭  打消犯罪者犯罪的動機
Delay  延遲時間  延遲犯罪者侵入的時間
Deter  阻擋  阻擋犯罪者犯罪的動作
Detect  監管  偵查、防止和記錄犯罪者的犯罪動作

發現家中已遭竊賊侵入,切記不要入屋,並立刻報警處理,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警方搜證。

有關預防竊盜被害,提供下列防竊守則:

一、住宅防竊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財不露白,衣著華貴、名牌物品、高級轎車易成竊賊目標,因此切忌過份炫耀成為竊賊肥羊。
02. 使用自動『電話答錄機』時,切忌在留言中說出自己何時回來,以免竊賊有充分下手的機會。
03 窗簾拉上有助防竊,但全部拉上則易顯示無人在家的跡象。選擇一兩個無法窺視內部的窗簾不拉上,讓人以為有人在家。
04. 如須長期出門,可請鄰居代為協助收取郵件包裹並整理門面,而訂閱的報章雜誌等物品,在遠行前,須通知停閱,亦可請親朋好友暫時入住房子。
05. 外出時可將電話改成『通話中』的訊號,避免歹徒利用電話打探虛實。
06. 新婚喜慶或蜜月旅行,家中宜留人看顧或貴重物品交由專人保管,以免竊賊趁虛而入。
07. 貴重物品應寄放銀行保險箱,或暫時分散於各個隱密處,金融單位印章、存摺分開放,以降低損失。
08. 私人信件需妥善收好,以免竊賊藉機查得姓名及家中電話,取得個人資料。
09. 避免將備用鑰匙藏在門框、花盆或踏墊下等常見位置,以防竊賊發現。
10. 外出時應查看家中門鎖是否確實上鎖,以免便利竊賊闖入。
11. 在外租屋,務必要求房東更換門鎖。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大門之內、主屋之外,入夜應打開照明設備。
02. 住宅設計亦應減少視線死角;房屋週遭減少高樹,以防便利竊賊攀爬。庭院並避免種植隱密的植物。
03. 平時全家外出而無人時,可配合定時開關打開電視或電燈。時開時關,效果更佳。
04. 外出前,將防竊鈴、警報系統等設定妥當,並加以測試。
05. 遠親不如近鄰,社區居民相互守望相助,增加監控。

二、汽、機車防竊

強化目標物、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加強汽、機車防盜設備,最好同時裝置兩種以上,可延遲竊賊得手時間.降低犯罪風險,進而打消念頭。
02. 汽、機車可加裝具嚇阻作用的竊盜警示設備(如警報器等)。
03. 電源暗鎖應裝設於車內隱密處。
04. 汽車停放較久時,可將車內火星塞或電源線等取下。
05. 汽車保養應找可靠熟悉的修理廠,減少使用代客停車服務,以防鑰匙遭人複製。
06. 貴重及可攜帶之物品切忌留置於汽車車內,如有必要,亦須置於車後行李箱,且車內零錢亦須收妥,避免引來竊賊破壞車輛,取走財物。
07. 機車置物箱防竊功能低,貴重物品請勿放置其中。
08. 機車可辦理機身烙碼或添加特殊記號,可降低竊盜銷贓的可能性。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夜晚停車應選光源明亮顯眼處,避免停在陰暗巷道內。
02. 汽、機車停放應選擇有人管理之停車場,並妥善保管停車場發給之取車憑證,取車憑證亦避免與鑰匙放置一起,以防盜賊冒領。

三、單車防竊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儘量車不離身,如有必要應停放於指定區域或位置,並前後輪均應上鎖(務必一端與固定物鎖一起),切勿過於大意未上鎖。
02. 使用堅固的鎖,例如U型鎖、O型鎖及方型鎖等,切勿使用鋼線圈或鍊條,容易被剪斷。
03. 熟記單車型號、特徵,並加註特殊記號。

四、日常生活防竊

修正個人生活習慣,降低被害可能性
01. 可於個人隨身行李加上特別標記。
02. 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時,應避免人群擁擠,並注意前後之人,妥善保管隨身之物。
03. 切忌將金錢財物集中放在外衣、外褲口袋。
04. 排隊購物,可先備妥款項,結帳完畢,亦先將金錢、物品收妥再行離開。
05. 餐廳用餐時,隨身物品應置於視線之內,切勿放置身後或椅下。

五、商店防竊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慎選保全公司,設置防盜系統。
02. 在店外門口張貼警告標語,並裝置監視系統或反光鏡,隨時注意店內動態。
03. 改變店內設計。例如單一出入口控管,注意進出顧客之特徵。
04. 僱用職員應注意其品性及背景,離職後,並應更換防盜措施及門鎖。
05. 打烊前,例行檢查店內每一角落,避免竊賊藏身店內,伺機行竊。

※刑法第320條第1項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竊盜行為之行竊對象,原則上以動產為主,惟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以偷電成立竊盜罪。

案例一「老闆在不在」假送貨真詐財

台中縣近來出現假送貨真詐騙手法,一名男子趁店家老闆不在,假裝正在跟老闆講手機,然後告訴櫃台小姐,這是你們老闆要的東西,一共六千四百元,櫃台小姐沒多想,簽了收據,從收銀機拿錢交給對方;後來才發現被騙,店長說他沒有買這種東西,結果六千四百元只換到四瓶浴廁清潔劑。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案件之男子(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假藉送貨人員,利用現今宅配服務頻繁之現象,蒙騙櫃台小姐,而櫃台小姐又因疏於防範,未向老闆進行查證(缺乏監控者),因此交付其所要之金額(合適標的物),遂讓騙徒得逞。
案例二 「接假警官來電-老本106萬不翼而飛」

住於新北市的陳老太太,日前接獲一位自稱是「臺北市警察局周明順警官」來電,對方謊稱她是「詐欺共犯」需要辦理「安全帳戶」,讓國家做「監管處理」,她一時慌張立刻匯款一百零六萬,經過十天沒有等到對方的回覆,向匯款郵局查詢時,才知遭到詐騙。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假扮警官(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利用民眾對於公權力之信任及涉及犯罪案件時之慌張,疏於查證其真實身分(缺乏監控者),因此必定會照其指示匯款(合適標的物),而詐騙取得財物。
案例三 廣告徵公關 專騙社會新鮮人

高雄有個詐騙集團,刊登廣告徵求男公關,整間公司裝潢的富麗堂皇,打雜小弟、總經理室、總監室,該有的門面都不缺,專挑大學生、現役軍人下手,謊稱有整套教學系統,誘騙上門求職者簽下契約,繳交保證金與證件,許多求職者連口袋零錢都掏光繳錢,後來才發現受騙上當!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案件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乃是以合法掩護非法之公司應徵方式,利用剛出社會之新鮮人、大學生或現役軍人,即是利用其單純與對社會求職應徵狀況之不瞭解,相信為要獲得工作機會,必須先繳交相關證件與保證金(合適標的物)。且因求職者於面試之前,未詳加了解應徵公司之內部狀況及業務性質或詢問政府相關單位,終致受騙上當(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假投資真詐騙 吸金3億

台中警方破獲一宗詐騙集團案件,詐騙集團係以生技公司直銷方式,假藉投資大陸休閒飯店開發案非法吸金,以高分紅、高獲利方式,吸引民眾,非法吸金達三億。該集團不論文宣光碟、投資案地圖、生技產品,詐騙道具一應俱全,受害民眾中不乏退休老師等高知識份子。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利用高分紅、高獲利之誘人條件,虛設投資公司,並以參與土地開發案方式,吸引民眾投資(合適標的物)。因受害者貪圖高倍獲利,未了解生技公司營運情形,並不經合法程序進行投資行為,而繳交投資費用亦未有公證他人在場,所有人員均係詐騙集團成員,故亦利用無其他外人可監控其詐騙之手段(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手法翻新的「假綁架詐騙」!

詐騙集團謊稱學校老師打電話給家長,告知學生未到校,接著家長就接到綁架電話,要求匯錢贖人。台北市王媽媽日前接獲其兒子就讀的學校「○○高中訓導處組長」來電,通知其子未依時間到校上課,未料稍後就接到歹徒來電說是兒子已被綁架,必須立刻去銀行匯款贖人,她急忙聯絡學校,並打電話給兒子,無奈緊急時刻電話卻都不通,再加上歹徒頻頻來電催促,她就匯了十八萬,匯款後接到兒子回電,才知是遇上了詐騙集團。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即是利用被害人得知子女遭受綁架,再加上歹徒頻頻電話恐嚇等技倆,引起被害人害怕及慌亂心情,未經細查,即配合匯款,遂詐騙得手(合適標的物)。而因詐騙歹徒係以電話通知,被害人未經確認及了解,亦無通報警方(缺乏監控者),即直接匯款,致使受騙上當。
案例六 歹徒攔路行騙,假藉遇竊,詐騙善心人!

詐騙歹徒於人潮聚集的台北市西門捷運站附近,專門鎖定落單者進行詐騙,詐騙歹徒身著筆挺西裝,假藉身上財物遇竊,並搭訕問路,其間不斷提出各式問題,如:你知道高雄的凱旋一路嗎?這裏坐計程車去機場多少錢?最晚一班火車回高雄是幾點?等問題,轉移擾亂了當事人思考判斷,後表示因急需交通費用趕赴南部,提出借錢要求,且承諾於明日返回公司後就立即匯款返還。其間態度誠懇,不斷懇求,騙取當事人同情與信任,致詐騙得逞。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為利用民眾同情心,已預先編撰故事情節,並穿著正式服裝(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先獲取民眾信任,然後藉口有緊急事由向民眾求助,提出借錢要求(合適標的物),而因為民眾與詐騙歹徒素未相識,基於扶助弱者心理,給予協助,因此無法有合適監控者在旁阻止(缺乏監控者)。

心理建設:詐騙案件推陳出新,但內容不脫利用人性的貪念、疏於防 範或是欠缺理性、擔心害怕,因此預防詐欺被害有所謂「三C原則」:

「Calm down」 保持冷靜 切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歹徒利用的是人的貪念和恐懼心理,因此當有意外之財或緊急狀況發生時,應先保持冷靜。
「Check it out」 小心查證 小心駛得萬年船,收到可疑訊息,要謹慎面對,妥為查證。確認!確認!再確認。
「Call 165」 打165查詢 如有詐騙疑問,可撥打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遇有可疑來電或疑似人頭帳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提供警方分析是否為詐騙集團,如確認為詐騙集團,則可列為警示電話;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使歹徒無法再用相同的電話及帳戶去詐騙其他民眾。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切勿任意提供個人資料,避免成為歹徒下手對象。
02. 切勿貪圖小利,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的商品,以免受騙上當。
03. 建立親人、密友緊急電話網、並可約定通關密語。
04. 切莫病急亂投醫,聽信他人一面之詞,購買來路不明藥物或接受民俗療法,以免騙徒乘機詐財。
05. 遇有陌生人士搭訕,應保持警覺,如係尋求協助,可請他人一同協助或代為向警方尋求協助。。
06. 求職時,應特別避免連續刊登好幾個月的徵才廣告、廣告內容只有留下聯絡人手機號碼或強調不合常理的高薪待遇,並秉持「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簽約、證件不離身」五不原則,以免誤入陷阱。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網路購物應選擇有信譽之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並瞭解賣方信用評等,而交易方式最好能持取當面交易並銀貨兩訖的方式。
02. 網路購物避免跨國交易,以免發生國與國間法律不能適用問題。
03. 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認明所著服飾及佩件外,並應請其出示證件。

01.刑法第339條第1項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2.準詐欺罪:刑法第3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一 汽車搶機車,揚長而去

屏東台二十七線發生三名歹徒駕駛偷來的轎車與騎乘機車的黃姓男子並行,見四下偏僻無人,遂自車窗伸手搶走黃姓男子後褲袋的外露的皮夾,黃姓男子尾隨不及,致令歹徒逃脫。

案例解析

本件三名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即是利用被害人騎乘機車無法注意到後方開汽車歹徒之搶奪行為,另外,當事人之所以成為被搶奪之被害對象,乃因其皮夾外露,故讓歹徒有動機與可乘之機(合適標的物)。且本案歹徒下手時機,即見四下偏僻無人(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假問路、真搶奪

嘉義市警方接獲玉山路上一處知名檳榔批發商發生搶奪案件,受僱於批發商的女性店員報案指稱,有一歹徒騎乘未懸掛車牌輕機車,手持一張信件假藉問路及購買香煙為由,趁其不備硬扯下頸上金項鍊一條,嫌犯欲騎乘機車逃離現場之際,女性店員便上前拉住嫌犯,卻被嫌犯使勁推倒,倒地後造成手腳多處擦傷。

案例解析

歹徒騎乘未掛牌照之機車,顯示早有預謀(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檳榔批發商女性店員係單獨看店(缺乏監控者),且佩戴金項鍊,容易成為有心人士下手對象(合適標的物)。
案例三 強盜二人組 專搶婆婆媽媽

楊姓男子夥同廖姓男子組成強盜二人組,鎖定大台中地區戴有金飾的婦人,兩人刻意跟蹤被害人一段路,再於等待紅燈時,下手搶奪婦人身上金飾,並在得手後騎乘偷來贓車逃逸。

案例解析

案例中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專門鎖定載有金飾之婦人(合適標的物),尾隨至路口,利用婦人靜止等待紅燈時下手行搶,因婦人多為落單獨行,且歹徒得手後並立即迅速逃離現場(缺乏監控者),無法尋求協助。
案例四 假租屋,真強盜!

台北市木柵地區發生搶匪佯稱租屋客,以看屋為由,先以電話聯絡女屋主,雙方約定時間前往看屋,後再綑綁女屋主,強取金融卡逼問密碼。被害人表示,當她與一名女子才進屋不久,二名不明男子尾隨進入,挾持並摀住她的嘴巴,然後取出預藏的黑色膠帶將她綑綁在椅子上,並隨即搜刮其隨身財物,發現金融提款卡,即向她逼問密碼,並由其中一名男子先行至提款機領取金錢,得手後揚長而去。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歹徒由女子偽裝租屋客(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針對女屋主,誘騙至租屋處,另外兩名男子再隨後進入加以綑綁控制行動,並逼問提款密碼(合適標的物),而因犯罪行為發生於密閉房間,過於隱密,周遭並無其他人,致使無法立即尋求協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接5歲女兒下課 母女遭蒙面男挾持

高雄地區一名31歲的媽媽,獨自開車到幼稚園接小孩下課,但是就在小孩開車門的空檔,歹徒尾隨上車挾持了這對母女!歹徒先利用小孩作為威脅,控制媽媽行動,並逼問出金融卡密碼,接著載往超商,帶著五歲小女孩領款,最後把母女兩人釋放在偏僻山區,警方初步發現短短一個星期,發生二起手法類似的案件,懷疑是相同歹徒所為!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歹徒利用家長接送子女時,趁機上車,並藉由控制子女,而要脅家長(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歹徒了解家長為了維護家人及自身安全,會配合支付金錢(合適標的物),以遂行其謀取財富之不當動機。此外為閃躲他人注意,歹徒利用上車空檔,趁機進入車內,由於車內係密閉空間,外人難以了解當中發生之事件,以致無法尋求協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六 黑衣大盜,夜搶超商

凌晨二時,兩名歹徒頭戴白色的全罩式安全帽,身著黑色風衣,闖進松山區八德路四段的超商。當時超商林姓女店員正在店內整理貨品,一名持槍歹徒入內後,即以槍枝脅迫被害人不要輕舉妄動,另一名歹徒則進入收銀台內,拿走收銀機內的一萬二千餘元,歹徒得逞後,還在店內稍微停留一下,才揚長離去。

案例解析

國內超商由於是二十四小時營業,因此深夜時段,人員較少時,經常成為搶匪下手的目標(合適標的物),本案例中,搶匪頭戴安全帽,應為預謀犯案,觀察多時(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因夜深人靜,超商內僅有一名女店員(缺乏監控者),以致搶匪得逞。

01.皮夾、珠寶、車輛都是身外之物,因此當碰到持械強行搶奪時,應冷靜地將財物交給對方,並牢記歹徒特徵,以保住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
02.記下歹徒特徵﹙例如:身高、體型、口音與明顯特徵、刺青等﹚及逃逸方向,迅速撥110電話報警。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錢包、皮包、高級手錶、行動電話及珠寶首飾等都是明顯的下手目標,財物、現金可分開放置,若非必要,減少配載貴重飾品。
02. 個人提領款時,應隨時注意身旁可疑人物,小心遭尾隨搶奪。儘量
以匯款轉帳方式代替提領大量現金,否則宜有二人以上同行護送,或申請警力支援,以策安全。
03. 駕駛汽車時,應隨手將車門鎖按下,關閉車窗,勿將皮包或現金任意放置於座位上。
04. 騎乘機車時,不宜將皮包放置於機車前籃、後箱、腳踏板處或吊掛於把手,應放置於座墊下行李箱內。
05. 行走於道路時,應儘量與車輛反向行走,一方面可確保交通安全,一方面可預防搶奪。攜帶皮包,應斜背於胸前朝行路之內側,並用手臂夾緊。
06. 避免夜間獨自行走於暗巷,遇有不明人士靠近或跟蹤,不宜停下質問,應保持冷靜,理性應對,並直接轉往人多之處或店家、派出所或光亮之處,尋求協助。
07. 單獨至停車場所取車,上車前宜先檢查車內是否淨空,鄰車是否有人,並有無可疑人士徘徊,確認後開鎖入座,並應隨即將車窗關上、車門鎖上。
08. 騎乘機車,切勿輕易熄火並注意對方動作,保持適當距離及警覺。
09. 駕車時遇有特殊情況,宜保持警覺,切勿直接搖下車窗或熄火下車,可將手機拿起,假裝通話當中。
10. 深夜返家於家門前、樓梯間發現不明人士徘徊,切勿進入電梯,可按電鈴或手機聯絡家人下來,若家中無人時,亦可請鄰居或等待熟悉之人一同進入返家。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均是有效的住宅防搶措施。
02. 商店營業場所宜安裝錄影設備、貴重商品櫥櫃之安全強化裝置、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
03. 民眾可自組鄰里守望相助組織及巡守隊等,並配合加裝監視錄影系統,以降低社區犯罪案件。

搶奪與強盜間之區別,主要是搶奪行為係趁他人不備,突然使用暴力,使他人來不及抗拒,而強加奪取;強盜則是以實施暴力之方式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兩者暴力程度上有差別。

【強盜行為】

01.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行為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02. 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03. 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321條第1項

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搶奪行為】
01. 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刑法第326條規定犯搶奪罪若有下列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行為,為加重搶奪罪。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

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案例一 性侵獨居女子 公寓之狼落網

高雄地區傳出有歹徒趁夜侵入出租公寓套房,以單身女子出租套房為下手目標,藉敲門假裝找人,或冒充房東親戚為幌子,騙開被害女子門戶,性侵害後再搜刮財物。

案例解析

本件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係鎖定租賃套房之單身女子為下手目標。基於女性因係單身,且對於房東及其他房客了解不深,一旦誘騙其開門,歹徒即可以優勢壓制力強行進入(合適標的物)。而本案歹徒下手時機,即利用夜間較無人在外行走時,藉敲門假裝找人,或冒充房東親戚為幌子,騙開被害女子門戶,侵入時因犯罪地點於密閉空間,難以尋求救援(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同一屋簷下 性侵同居人女兒

台中地區某男子,與女童及其母親同居五年多,起初男子對女童視為己出,後來隨著女童年紀漸長,身材開始發育,因而萌生染指邪念,而趁著同居人外出與女童獨處時,性侵女童,前後長達一年多,並拍下性侵過程照片,恐嚇不得聲張。直到女童懷孕,男子帶女童到醫院墮胎,醫護人員察覺有異,主動向女童母親詢問才東窗事發。

案例解析

男子因和女童母親同居,故與女童朝夕相處,接觸頻繁(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共同生活當中,又因女童年齡漸長,身材開始發育,致使男子產生侵犯欲望(合適標的物)。因此均趁女童母親外出時,單獨與女童共處一室,伸出狼爪,而因為共居關係,且在密閉空間,缺乏監控者,無法求援(缺乏監控者)。
案例三 夜店狂歡 酒醉遭性侵

被害女子週末凌晨前往夜店狂歡,由於女子相貌姣好、身材曼妙,吸引不少男客眼光,其中涉案的李姓男子上前與被害人搭訕,且早已心懷不軌,言語搭訕間不斷慫恿被害女子喝酒,女子後來不勝酒力,呈現半昏迷狀態,李嫌見狀遂攙扶被害人,逕自帶回北市內湖住處性侵得逞。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被害女子於週末前往夜店狂歡,由於夜店人員出入複雜,龍蛇雜處,難免有不肖之徒藏身其中(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女子相貌姣好、身材曼妙,而對於陌生男子的搭訕未加以防範,誤入有心者圈套(合適標的物),由於此案例中,女子係單獨前往,且雖在公共場合,但因女子與加害人一起飲酒,後加害人假藉攙扶休息之意,以致旁人無法分辨加害人用意,無法有效產生監控效果(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女社工訪視家暴案 險被性侵

中部地區一名未婚女性社工人員在進行訪視家暴個案時,因獨自前往個案家中,碰上案父疑似在看A片後產生性衝動,看到女社工前來家訪,竟強拉女社工進屋企圖性侵,經女社工大聲喊叫,案母聞聲及時從屋外衝進屋裡阻止而未得逞。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未婚女社工單獨前往家暴個案家中訪視(合適標的物),因案主父親觀看A片引發性衝動(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由於係在密閉房內,無他人在場,則難以伸出援手(缺乏監控者),幸因女社工積極求援,而案主母親及時介入,方倖免被害。
案例五 假扮陽光男孩,誘騙性侵少女

家中經營衝浪店,國中畢業的男子吳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利用少女對衝浪的嚮往,營造陽光男孩的氣質,誘騙女子見面後性侵,至少有三名女子受害。警方指出,吳嫌在網路「六K聊天室」找尋下手對象,由於他家中經營衝浪店,熟悉衝浪技巧,以此為題聊天,吸引不少嚮往衝浪運動的少女,再趁機約出性侵。

案例解析

案例中吳姓男子利用時下少女對衝浪運動之憧憬,在網路聊天室營造陽光男孩之形象,誘騙少女(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被騙少女(合適標的物)僅以網路上之認識程度,即答應相約單獨出遊,以致慘遭狼手(缺乏監控者)。

也就是冷靜思考逃脫方法,能逃就逃,能拖就拖,假裝配合哄騙,適時反擊,採驗檢體,以及報案撥打110或113。

01. 隨身攜帶物品等防身或求救,如:皮包、皮帶、外套、雨傘、原子筆、鑰匙、拐杖、梳子、高跟鞋、香水、蜜粉、口紅。
02. 利用周遭環境可隨手取得之物防身,如:石頭、磚塊、木棍、樹枝。

而接受友人邀約,可依循「防暴安全」(SAFE)原則,根據英文字母 優先順序思索安全防範措施,採取各種層次的防暴策略。而各英文 字母所代表之意義即「尋求安全」、「躲避危險」、「逃離災難」、「緩兵欺敵」,分別詳述如下:

Secure 尋求安全 約會需要將安全條件放在第一順位考量,選擇公開、明亮的地點見面,尋求安全保護,是接受約會的基本要求。
Avoid 躲避危險 如果約會時發現對約會地點不恰當或對方有所問題,則應避免接受餐飲或單獨共處。
Flee 逃離災難 是指如危險已經浮現,則必須要思考如何逃離災難,立刻離開有危險傾向的加害人。
Engage 緩兵欺敵 如果已無法立即「逃離災難」,則最後的防暴策略是必須要「緩兵欺敵」。以緩兵之計欺瞞對方,或是以其他理由,如身體不適、身染疾病拖延歹徒可能加害的立即危險。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行走時儘量走人行道中央,避免靠近路旁車輛或建築物,此外勿因貪圖捷徑,而穿越公園,工地等僻地。
02. 減少單獨夜出、夜歸,儘量攜伴而行,入夜21時至凌晨3時左右係危險時段。
03. 若因工作、就學的關係,經常必須在夜晚走路回家,最好攜帶哨子及警報器等可發出聲響之物品,以供嚇阻意圖犯罪者;或踢撞路邊停放的車輛讓警報器大響以求援。
04. 對於問路的人車,應保持距離,避免被強行擄走。
05. 廂型車或車窗玻璃塗裝不透明隔熱紙的汽車因隱密性高,經過此類車輛旁,應提高警覺。
06. 注意居家環境;社區大樓出入口或樓梯間有無閒雜人等逗留;或在住家環境附近經常發現不明煙蒂等時,均應提高警覺。
07. 單獨於偏僻地點,遇有突發事件求援,應代為打電話向110、119求救或尋求周遭住家支援,勿隻身協助,以免誤入陷阱。
08. 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來往車輛,騎乘機車時,可著長袖衣褲,並將長髪收於安全帽
中,小心假車禍真劫色案件。如單獨駕車亦應評估現場情勢,如有異狀,可先行電請
警方處理,並留置車內等待警方。
09. 到達住所後,請注意居家外觀有無異狀?如果發現門、窗或鎖具遭破壞,請不要入內,應立即報警處理
10. 行走時儘量不要使用手機或收聽隨身聽、MP3等,以避免對周遭環境及路人之注意力降低。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若發現有人跟蹤,加快腳步至人多之處,甚至借用商家電話,向家人請求接送或立即走入附近憲警單位求援。
02. 停放車輛應選擇靠近目的地且燈光明亮之處,避免將個人證件資料留於車內,引來危機。上車前留意車內是否藏匿他人,上車後立刻鎖上車門。
03. 搭乘計程車注意事項:

一、 多利用0800-055850婦女安全叫車專線,警察局各派出所及警察服務聯絡站亦均提供安全叫車服務。
二、 慎選車窗明亮、證件完整,且司機服裝儀容整齊的計程車。
三、 遇有飲酒,服裝不整或神色詭異等情形的計程車司機,應設法脫身下車。
四、 單獨乘車時,上車前可先委請親朋好友、或商請保全人員、商店店員、義警義交、警察人員等協助記錄車輛所屬車行、車號、駕駛職業登機證號碼及姓名。
五、 若發現司機不依指定路線行駛或有異狀,應立即反應,可佯稱前方商店或路口有朋友正在等候;或利用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立即下車。


預防兒童性侵
01. 性侵害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很大,而家長在預防兒童性侵害上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
02. 「兒童性侵害」是指:為達到性騷擾、性接觸或發洩性慾的目的,以威脅、暴力、誘騙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對待兒童。
03. 「兒童性侵害」的受害對象不限於女性。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教導兒童正確的性觀念,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觸,都要斷然拒絕。
對於不當或不舒服的身體接觸,可勇敢說「不」。
02. 教導孩子保護、珍惜自己的身體,瞭解身體是應受到尊重的,別人不可隨意觸碰的。如:胸部、兩腿之間的私處、臀部等。
03. 護衛「身體自主權」。不當的身體碰觸或言語騷擾,可告訴師長親友協助處理。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兒童性侵害的犯罪者,包含熟人與陌生人,家長或照顧者應注意兒童日常生活之行狀,遇有異常,可婉言詢問。
02. 父母如何識別孩子已遭到「性侵害」:

一、 生理方面:
(1) 生殖器官(包括陰部、肛門、尿道)有受傷、疼痛、出血或感染症狀;處女膜破裂或兩腿內側有紅腫、淤傷現象。
(2) 行走或坐臥時感到不適。


二、 行為方面:
(1) 異於平常的情緒反應,如:恐懼、退縮、攻擊等。
(2) 對異性或特定的成人反應異常,不是過份親暱,就是極度害怕逃避。
(3) 極力掩藏生殖器官等身體部位。

01.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加重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2條規定,觸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03. 性侵之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案例一 外送紅茶,飲料店長被擄

在彰化市經營泡沫紅茶店,家境富裕之陳姓女店長,二十七日中午獨自看店時,接獲電話,訂購外送二十杯飲料,陳女在商請隔壁友人協助看店後騎乘機車外送,不料行經彰馬街時,遭一輛廂型車當街攔下,並強押上車。歹徒向陳女家屬開口勒贖一千萬元,後降至三百萬元。所幸陳女趁歹徒疏於防備之際,鬆脫繩索後逃出,向彰化縣和美警分局報案。

案例解析

本案擄人勒贖之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因覬覦陳姓女店長家境富裕(合適標的物),即利用電話訂購飲料外送,並趁被害人騎乘機車時,於路上攔截強押上車。本案歹徒為方便擄人,先行策劃,設計讓被害人騎機車外送時,於方便擄人之地點攔截,並立即以廂型車載走,時間短暫,旁人無法發覺或救援不及(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損友設局,暪天過海

台中地區一名經營紙袋工廠的林姓老闆,二十六歲的紀姓嫌犯與被害人相識,自稱有黑道背景。後於閒聊中得知被害人購買別墅,心生歹念,夥同兩名友人策劃擄人勒贖,紀嫌預先透露告知被害人應酬時小心點。後由兩名友人侵入住家擄走被害人,並要求聯繫親友籌錢,被害人遂請求紀嫌代為籌錢,紀嫌偽稱四百萬元成交,並故意製造數鈔聲音,取信被害人。被害人獲釋後心存感激、欲籌款還錢,恰好警方破獲紀嫌等討債集團,意外讓這起精心設計的擄人勒贖詐騙案曝光。

案例解析

本案件紀姓嫌犯因與被害人林姓老闆相識,經由閒聊對於被害人家中經濟狀況相當了解(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覬覦被害人家中財富(合適標的物),遂夥同友人謀劃擄人勒贖。而由於本案例犯罪人與被害人係為熟識,熟悉被害人作息,故能直接侵入被害人家中強行擄人(缺乏監控者)。
案例三 池魚之殃,夜校生遭綁8天

桃園一位半工半讀的謝姓夜校生,前日騎腳踏車至大伯經營的挖土機維修公司上班,卻在中途被人以假車禍綁走,案發後警方清查監視器畫面鎖定車輛,確認可疑嫌犯,二十七日時機成熟查獲到案,據調查警方懷疑歹徒可能綁錯人,因謝家大伯的兒子交友複雜,常自恃家中環境好,到處誇耀,可能因此引起不肖份子覬覦。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被害人謝姓夜校生之堂兄弟因交友複雜,並四處誇耀家中經濟狀況(合適標的物),原為歹徒鎖定之目標(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惟在犯案之時,誤將單純之謝姓夜校生視為擄人對象,故以假車禍方式,佯稱將被害人送醫,以閃避旁人注意(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蹺家會網友 少女變肉票

被害高三少女於本月十日下午離家,隨即關機失聯,家長於當天就向警方報案協尋,十一日晚家長接獲湯嫌來電,要求家屬交付二萬五千元贖回女兒,落網湯嫌供稱,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認為少女離家有機可趁,才臨時起意向家屬勒贖;另一共犯則稱,僅陪湯嫌載少女回斗六,不知道勒贖。警方表示少女平時在校喜歡上網交友,可能因此受騙。

案例解析

湯嫌藉由網路交友認識高三少女,並於相約出遊時趁機去電少女家長勒贖金錢(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少女在未向家人說明去處,且將手機關機,容易造成家人憂慮,並使自己陷入危險當中(合適標的物),而此案例中湯嫌利用出遊名義,誘出少女,係運用兩面手法,致使被害人無從察覺,並配合嫌犯控制(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親人變惡煞,少女香消玉殞

台中某大學四年級女大學生,於參加學校期末考結束後,走出校園外停車場準備取車,以便赴約與男友共進晚餐,卻遭到一夥歹徒強行押走。家人及男友遍尋不著其行蹤,後當日凌晨,女大學生家人接到歹徒的勒贖電話,要求二千萬元的贖金。案後,警方調查發現,歹徒對女大學生家中十分了解,懷疑有女大學生的親友涉入,經過一個月的偵察,終於破獲本案,並將包括女大學生表哥在內之涉案歹徒全部逮捕;惟肉票已遭殺害,為時已晚。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歹徒於犯案前應已謀劃已久(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且因為亦有被害者親人涉案其中,所以歹徒對於被害者生活作息及家庭狀況相當了解(合適標的物),能夠尋覓出適當的下手時機。而被害者係於獨自前往停車場時遭擄,因停車場出入人員較少,且區域範圍大,不易監控,故常成為犯罪者犯案地點。(缺乏監控者)

此外由於擄人勒贖係結合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之犯罪手法,因此針對此類型之預防被害,亦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預防成為擄人勒贖之肉票,其次則為保護肉票生命安全。

F Faith 求生信念
A Aspiration 求生企圖
C Communication 與歹徒保持良性溝通
E Eating /Exercise 多吃、多動;保持生理與情緖上的正常積極狀態
S Sensitivity 敏感度,提昇歹徒對人質的敏感度,讓歹徒認知人質為「人」而非物品。

被害人部分
01. 在自身安全前提下,延長歹徒滯留現場的時間,或趁機脫逃。
02. 保持冷靜,如有機會儘量記下歹徒人數、特徵、交通工具車號、車行、顏色及藏匿地區特點。
03. 被擄時避免與歹徒發生口角,激怒對方,配合歹徒之勒贖錢財要求,以伺機求救、脫逃,避免撕票。

家屬部分
01. 配合警方偵辦,裝置監聽設備,信賴警察機關之辦案能力,並提供破案之可能線索,接受派人保護及警方埋伏之措施。
02. 接獲歹徒勒贖之電話時,應儘量拖延通話時間,並要求彼此通訊暗號,避免他人得知案情乘機恐嚇。
03. 接獲勒贖之信函,應交由警方處理,以利指紋及字跡郵戳等犯罪跡證之蒐集。
04. 要求聽到被害人聲音並保證其存活才願意付款。
05. 配合警方之佈署誘捕綁匪。

降低被害風險
01. 謹慎交友,避免與無業遊蕩者交往,維持個人生活型態正常,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防範被害。
02. 財不露白,多數的案件均是犯罪人覬覦被害人之財富,尤其是當家中有突來的巨額收入,尤應保密,切忌張揚。
03. 妥善處理財務糾紛:因債務糾紛亦會引起勒贖之案件,尤其是賴帳不還、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甚有債權人透過幫派擄人討債。
04. 注意家中的孩童上下學的安全問題,協調鄰居親友一同接送,避免落單。
05. 注意住宅之安全設備,防止歹徒侵入。

01. 依刑法第347條規定,擄人勒贖行為指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02. 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03. 刑法第348條之1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案例一 酒後爆口角,男子被毆身亡

高雄縣岡山鎮楊姓男子,日前因與友人一起飲酒作樂,但因酒後口角衝突疑互毆,楊姓男子於隔日忽然暴斃死亡。根據警方調查死者患有精神障礙,平日無業,案發當日與死者兄長及友人黃姓、陸姓男子等四人一起飲酒。期間因楊姓男子與黃姓男子發生口角衝突,相互毆打,當中黃姓男子就地拾起一支長約三尺長木棍,朝死者猛打,致楊某倒地不起。而楊姓男子受傷並無就醫,隔日下午即被家人發現暴斃死亡,於是報警處理。

案例解析

根據殺人案件發生之統計,口角爭執往往是犯罪起因,以本案而言,黃姓男子與楊姓男子雖均係朋友關係,惟雙方於飲酒之後,自我情緒控制能力不足(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在口角衝突發生後,雙相互鬥毆,由於酒精催化下,彼此無法自我節制情形下,則容易造成當中一方之嚴重傷害(合適標的物)。而衝突發生時,雖亦有親友在旁,然而攻擊行為事發突然,且眾人多為酒醉當中,勸阻不足,無法產生足夠監控力(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疑妻外遇,爭吵後盛怒殺人

北縣板橋傳出楊姓退休教師,因妻子經常外出,懷疑妻子外遇出軌,日前晚間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吵,楊姓男子一怒之下從廚房抄出一把水果刀,朝妻子的心臟猛然一刺,妻子中刀後倒臥在血泊中。楊姓男子後前往派出所投案,所長立刻率員警前往現場了解,惟死者已無氣息。

案例解析

本件殺人案件之發生,導因於夫妻失和發生口角爭吵,楊姓男子盛怒之下,失去理智(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遂以水果刀猛刺妻子心臟(合適標的物),女方中刀後倒臥在血泊中,而成被殺害之對象。而由於案發時,楊姓男子與妻子係於家中發生爭吵,無其他人在場可加以阻止(缺乏監控者),以致事態一發不可收拾。
案例三 販毒黑吃黑,男子黑夜被追殺

店家林立的台中縣豐原市街頭清晨傳出槍擊案,一名三十九歲男子疑似販毒黑吃黑,遭人開槍追殺。男子駕車逃命,最後撞進民宅騎樓,還撞破一輛摩托車油箱起火燃燒。附近民眾聽到槍響報警,不過男子已經身中一槍,全身是血,已經沒有呼吸心跳。警方調查,死者有毒品前科,從車上遺留的毒品研判,懷疑他是交易毒品黑吃黑,才引發殺機。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死者有毒品前科,並參與毒品買賣,人際關係複雜,當中不乏逞強鬥狠的亡命之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本案起因為死者為牟取不法利益,交易毒品時黑吃黑(合適標的物),則必然惹禍上身,引來對方殺機,而此種不法交易,由於講究隱密,不得曝光,當然也就無法獲得外界之援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弒親詐領保險金,男子罪大惡極

家住彰化縣永靖鄉的劉姓男子,因積欠三百多萬元的債務,涉嫌先取得父親同意,將父親投保的美國人壽常青傷害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改成自己,然後在九十六年四月中旬向新光人壽辦理最高額度二百萬元的旅遊平安險和安泰人壽五百萬元的旅遊平安險。後騎機車載父親到埔心鄉瓦北村的八堡圳溝,利用父親在堤岸散步時,將父親推入排水溝,製造意外落水的假象,並故意拖延救援時間,讓父親溺水而死,以詐領七百萬元的保險金。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劉姓男子因背負龐大債務,經濟壓力大(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竟覬覦父親之意外保險理賠金(合適標的物),而策劃假意外,真詐財犯罪手法,而由於被害人係劉姓男子父親,共同出遊,旁人不疑有他,且被害人亦無法想像自幼養育之親兒會痛下殺手,以致毫無防備,落水溺斃(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互瞄起紛爭,男子被毆身亡

日前台北市林森北路某KTV傳出美籍華人與某酒店幹部鬥毆事件,酒店幹部許姓男子全身多處刺傷,經送馬偕醫院急救,至昨天下午因傷重宣告不治。警方調查,該日凌晨大安區某酒店十餘名幹部在林森北路某KTV聚會,消費結束後許姓男子至五樓櫃台結帳,與另外一間包廂的美籍華人疑似因互瞄起口角,美籍華人回包廂後告知同行友人,隨後眾人即持酒瓶前往許某包廂,痛毆許某等人。警方於鬥毆事發後逮捕多人,並將六名男子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許姓男子等酒店人員與美籍華人雙方前往KTV飲酒消費,由於而消費完畢後結帳時,彼此產生口角衝突,進而引發雙方人馬鬥毆(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然而由於集體鬥毆事件中,混亂場面中常無法有效確認現場狀況或節制人員攻擊行為(缺乏監控者),因此相當容易就造成參與鬥毆人員不幸遭毆打致死的情形(合適標的物)。

降低被害風險
01. 殺人犯罪者具有個性衝動、情緒控制力低落、攻擊性強,年輕等特徵,平日應注意自己的交往朋友及自我言行,以減少受害。
02. 殺人犯罪兩造關係常多為熟識關係者,因此即便與親友互動,仍應注意自身的言行,避免引發口角、磨擦及爭執,以減少被害。
03. 酒吧、Pub、卡拉OK、KTV、舞廳等場所,龍蛇雜處,且飲酒狂歡容易發生酒後衝突,衝突鬥毆,且此等場所深夜易眾集特殊份子,深夜應避免逗留。
04. 對於衝突場面,宜冷靜處理,與人發生口角、避免私下尋仇,如遭挑釁,亦應觀察局勢,先行離開現場,再向警方尋求協助。
05. 殺人犯罪主要發生在夜晚之市街商店,故應避免夜晚逗留在外,並注意財不露白的原則,以減少被偷被搶及謀財害命。
06. 感情糾紛及財務糾紛應妥善處理,以避免為此遭毒手。

理性分手準則:
01. 選擇在白天公開、熱鬧的公共場所,理性溝通.不情緒化.不帶批評。
02. 注意對方是否攜帶危險物品。
03. 分手後保持低調,並減少感情或財務的往來。
04. 若對方有暴力行為,應立即尋求警方協助。

01.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2. 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一 酗酒逆子,酒後傷父

嫌犯李某兩年前多次對家人惡言相向,甚至拳打腳踢,家人迫於無奈只好向檢警聲請家暴保護令。因嫌犯一犯再犯,而遭判刑確定服刑七個月,日前獲釋出獄返家,嗆聲「要砍死父母」。前日深夜,李嫌再度滿身酒味,一返家就對家中老小大聲咆哮,並持刀向李父連揮廿多刀,幸好李父早有準備,四處閃躲,僅造成右前額、下肢、腰部挫傷及刀傷,經緊急送往台北醫學院救治並無大礙。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李姓男子對於家人即有傷害行為,後因違反保護令規定而遭判刑確定,出獄卻仍未所改善,嗆聲要對家人有所動作(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然由於家中僅剩老少(合適標的物),且為深夜時刻,無法尋求立即援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管教不當,酒後失控勒死稚子

嘉縣昨晨發生一起離婚父因失業,酒後失控勒死稚子的人倫悲劇。涉嫌殺子的三十二歲郭姓男子今年七月十日與呂姓太太離婚,四歲的兒子由郭撫養,郭並要求前妻簽署不得探視兒子協議書,惟日前郭向前妻透露,兒子很難管教,曾多次掐兒子脖子,昏倒後再打醒,警方調查發現日前三名社工員前來,但到家門口就被郭姓男子趕出去,致使悲劇仍舊發生。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郭姓男子因遭逢失業及婚姻問題,情緒大受影響(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四歲幼兒亦因難以管教(合適標的物),郭姓男子因情緒不穩有不當管教行為發生,而事件發生前後,社工人員前來關切,顯示周遭親友對其不當行為已有所注意,卻未採取其他積極處理,以致幼兒仍遭受毒手。(缺乏監控者)
案例三 男童寄住親友,慘遭家暴致死

太平市傳出一起四歲男童疑遭嬸婆家暴死亡案件,警方表示,男童父不詳,母親生下後因案進入少年輔育院,由男童叔公及嬸婆陳婦撫養。案發後男童全身有多處不明傷痕及頸部有明顯勒痕,警方初步研判有他殺嫌疑,經偵訊,陳婦坦承曾於十二日毆打男童,造成男童嘔吐情形,十三日,因男童不吃飯,她才以棒球棍、掃把、空酒瓶毆打黎童頭部、身體及腳部,並將椅子丟向男童,後發現男童倒地無意識,方送醫急救。警方調查發現,陳婦家中環境髒亂不堪,平時確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家暴行為出現。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男童為年經媽媽所生,父不詳,而母親又因觸法進入少年輔育院,以致託付給叔公、嬸婆教養(合適標的物)。而本案例中,男童嬸婆先前即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行為發生(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但因嬸婆為男童主要照顧者,亦無其他照顧者旁同管教注意,以致管教行為失當,奪走男童性命。(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不堪長期家暴,婦人下手殺夫

桃園黃姓婦人不堪遭簡姓丈夫長期毆打虐待,曾多次尋求社會局協助,日前因丈夫婉言相勸,黃婦心軟回家,孰料丈夫故態復萌,長期受虐的黃婦竟反過來成殺夫凶手。黃婦供稱自己罹患癌症,又因丈夫怒罵毆打,罹患憂鬱症,曾申請家暴保護令,並接受社會處安置,惟簡姓丈夫還不斷騷擾,日前不堪受虐,遂下藥迷昏丈夫後再予勒斃。

案例解析

本案例顛覆一般人對於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既有觀念,原本遭受虐待的黃姓婦人(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因不堪簡姓丈夫長期毆打,導致精神狀態不佳,且因無法脫離簡姓丈夫的騷擾,以致於在家中(缺乏監控者)利用藥物迷昏簡姓男子(合適標的物),再加以勒斃。

降低被害風險
01. 注意對方施暴的警訊,發現對方的情緒或語氣逐漸失控,特別是曾經有施暴的行為時,應特別警覺,暴力之發生。
02. 避免在狹小空間,如浴室、廚房,發生爭執,容易產生嚴重的傷害。
03. 妥善放置家中的危險物品,以免衝突時被拿來攻擊。
04. 針對爭執,應冷靜緩和氣氛,如有危險,應先行脫離,再尋求協助。
05. 記錄友人、政府、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助。
06. 如已有家暴危險或可能,可準備隨身包,放置重要證件,如駕照、印章、存摺、身份證、健保卡、備用鑰匙、信用卡、提款卡、重要電話號碼等用品,因應不時之需。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0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02. 保護自己重要部位,避免嚴重傷害。
03. 大叫救命,引起鄰居或巡邏員警注意。
04. 避免留在家中,盡快至親友或庇護中心。
05. 至醫院驗傷,並保留證物,以照片為證及到警察局備案。


家有不肖子女怎麼辦
01. 若兒女是長期情緒失控,應求助專業諮商人士,找出原因以紓解其情緒。
02. 如發現兒女情緒不穩,最好離開現場,不要再刺激對方,若無法離開現場,應即電請親戚、鄰居到場,協助緩和氣氛,避免場面失控。
03. 如果兒女攻擊家人,應考慮報警、請求家暴令,隔離施暴者。


幼兒被虐通報專線-113
01. 『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01. 家庭暴力,係指稱發生於家庭成員間之傷害行為。其本質與一般犯罪無異,惟因家人平日相處密切,而受害人又多隱忍不言,致使此類型之犯罪防止不易,故政府特別立法保護家暴之受害人。
02. 於此所謂之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諸款所示,凡曾具親等關係者皆屬之,亦即其保護範圍包括離婚後之關係。

0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用詞定義

一、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0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01) 配偶或前配偶。
(0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0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04) 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案例一 國中生擁槍自重 校園霸凌

台中縣一群中輟學生,竟然擁槍自重欺凌國中生。主使者是一名十七歲的林姓青少年,因為積欠九百五十元的網咖費,則向網咖場所內其他國中生勒索,且因看對方不順眼而痛下毒手,先是用手痛毆,接著用腳拼命踹,受害的國中生被打的倒在地上,而另一名受害的國中生,則是被帶到潭子運動公園,遭他們狠狠圍毆,主使者甚至將圍毆過程上傳網路,以供炫耀。

案例解析

根據調查,學業中輟與少年犯罪具有相當正相關,而本案例中林姓青少年為首的中輟學生,即因積欠網咖費,缺錢花用,而向國中生進行勒索(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林姓青少年為首的集團先鎖定落單國中生(合適標的物),帶至公園或巷弄加以勒索,若有不從就以暴力相向(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專科生全武行,同學鼓譟看戲

東部某專科學校高職部二年級男學生因細故在校園上演全武行,互毆畫面被在旁鼓譟同學以手機拍錄後貼上網路供人瀏覽,校方指出,衝突原因係A同學於學校消防演練時,抓起一把草揉成團後,朝B同學身上扔擲,致B心生不悅,二天後趁機將A同學書包內及課桌上的物品全部傾倒在地,雙方一來一往互不相讓,隨後一言不合扭打成團。 在旁觀看同學拿出手機拍攝,直至發現雙方均已掛彩,才趕緊趨前拉開,事後又將側錄畫面貼上網。

案例解析

校園暴力事件多肇因於相互磨擦或口角,導致重大傷害,而本案例B同學因細故對於A同學不滿,並進而施以報復行為(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雙方因而相互鬥毆。由於本案例為互毆狀況,兩者均受到一定傷害。而本應協助處理的同學,卻在場觀看鼓譟,未盡排解之力,並將事件側錄,以致場面擴大,難以處理。(缺乏監控者)
案例三 毆打學弟,自拍PO網嗆聲

本案例為校園霸凌,打人的學生是一名國二學生,因和學弟發生口角,找來兩名校外人士毆打學弟,並用手機拍下放上網路,整段霸凌過程長達三分鐘。身材瘦小的被害學生,被三人團團圍住,一陣拳打腳踢,被害學生想逃跑,還被一路追打十公尺,而當時是下課時間,二十多位學生圍著看,沒人伸出援手,直到被害人縮到牆角,用雙手抱住頭,動手的三人才肯罷休,國二學生還將過程PO上網嗆聲明天再來。事後校方調查後發現被害學生和打人的學生都來自問題家庭,僅因口角衝突就動手毆人。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國中學生因與學弟產生口角,遂聯合校外人士(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進入校內尋仇,而被毆打之學生身材瘦小(合適標的物)遭受圍毆雖力圖抵抗,仍無法抵擋,當時雖為下課時間,卻無同學伸出援手或通報校方,以致無法立即加以處理。(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不滿同學告密,私下刑求報復

宜蘭縣發生某國中一名特教班的鍾姓弱智學生,因向老師舉發張姓男同學上課玩手機,引起張生不滿,竟在隔天找來找來四名同學(三女一男)分別用手拉擠被害學生的臉,並持雨傘戳頂下顎、鼻子、眼皮,甚至以傷害下體方式逼供,還以手機拍攝過程,張貼於個人部落格在網路流傳。校方緊急找來相關學生查證,被害學生心有餘悸地說:「當時真的很痛苦,只能不斷向他們求饒,但害怕被報復,所以事後也不敢講。」

案例解析

校園當中,身心發展落後之學生常容易成為其他同學暴力霸凌之對象,而這樣的學生亦常因內心恐懼而不敢對外張揚。本案例中,鍾姓學生因舉發張姓同學課堂違規,而導致張姓同學不滿(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並於隔日找來其他同學針對鍾姓學生施暴(合適標的物),而鍾姓學生因係為弱智,處理事件能力較薄弱,並因為害怕再遭報復,對於遭受施暴之過程亦加以隱匿,不敢向校方報告。(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校園當畫布,鏡頭全都錄

花蓮一所國中有二名學生及一名中輟生,用噴漆塗鴉學校學務處的大門、牆壁、玻璃及電腦液晶螢幕,由於這些噴字不堪入目,一早上班後,老師們就忙著清除這些塗鴉,並且向警方報案,以瞭解到底是什麼人破壞校園。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後,發現是上週六有一名中輟生帶著兩名八年級的學生,拿著各色噴漆,在校園當中大肆塗鴉,將校門牆壁,甚至電腦螢幕當成畫布,不過幸好沒有其他文件失竊。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三名青少年(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利用假日,攜帶噴漆,潛入校園,對於學務處大門、牆壁等公物(合適標的物)加以破壞,而由於假日期間校園人員稀少,雖有監視系統,但無法立即制止,以致三名青少年之破壞行為缺乏監控。(缺乏監控者)

受害學生父母
01. 與子女深談,了解事情的經過,有助於家長對問題的處理。
02. 教導子女調整自我態度,如:不自大、不怯懦、有自信,並避免私下報復。
03. 鼓勵子女勇於揭發事實,將事實報告老師或學校行政人員,退縮或息事寧人只有更姑息加害者。
04. 與學校輔導人員保持聯繫,共同協助輔導子女,保護他使其免於再度受害的恐懼。
05. 面對加害者,冷靜理性,使其體會受害者感受與痛苦,並應給予改過向上之機會。

加害學生父母
01. 深入了解子女犯錯的原因。
02. 誠意負責,避免縱容,以免助長子女的暴力行為。
03. 教導子女暴力行為的嚴重後果,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04. 要求子女向受害者及其父母道歉,並負起必要的賠償責任。

防霸凌專區

一、學生應注意事項

強化目標物的保全措施、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研究指出校園中行為表現為自大型、凱子型、孤鳥型或懦弱型者,容易被害,故青年學生應注意自身言行舉止,勿成為他人侵害目標。
02. 謹慎結交朋友,並讓父母了解自己的交友狀況。
03. 選擇正當的休閒活動,勿涉足不良場所(如:電動玩具店、撞球場、舞廳)。
04. 上下學路線宜多變化,以免被人伺機埋伏。
05. 避免單獨接受課後輔導或留置校園,如有需要應要求結伴。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有任何困擾,應與師長、家長討論或要求可信任長輩的協助,尋求中止之道,必要時可交由警方處理。

二、家長預防措施

避免子女成為校園暴力的受害者
01. 建立良好的親師溝通管道,包持聯繫,以及早發現子女偏差。
02. 告知子女應有的待人處世之道及如何正確交友。
03. 教導子女學習自我情緒控制,保持理性平和。
04. 要求子女保持樸實,避免炫耀、招搖。
05. 留意子女是否進出不正當場所,或結交不良習性的朋友。
06. 留意孩子的言行、身體狀況。例如:身體有不明傷痕、退縮、變瘦、言辭閃爍、行為異常等。
避免子女成為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01. 身教不如言教,家長應以身作則,維持和諧講理的家庭氣氛。
02. 管教子女應說之以理,勿以暴力相向,如此只會使其學習以暴力解決問題。
03. 過濾子女所接觸的資訊,避免有過於暴力性質之內容。
04. 教導子女對於自己所做所為需承擔責任及相關法律問題。

三、校方應注意事項

01. 改善學校佈置,營造舒適、優美學習環境,並塑造淳樸、創新、著重人文的校風。
02. 加強校園巡視,安排人員,分區巡視,維護學校安寧與學生安全。
03. 建立緊急通報系統,避免產生安全死角。
04. 實施校區安全教育,法律常識教育,舉辦校園暴力防範講習,增進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防範暴力事件的知識,減少傷害。
05. 加強師生溝通輔導,鼓勵學生勇於揭發犯罪的勇氣。
06. 確實掌握學生勤惰與常規,並與家長建立良好溝通管道。
07. 注意教師管教風格,如有過於激烈者,應立即要求改善修正。
08. 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應指派專人輔導了解,並給予自新機會,鼓勵向上。
09. 建立校園暴力事件標準處理流程,明快處理,不可息事寧人,造成被害者二次傷害,如有必要,可協同少年警察隊與少年法庭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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